(2017)豫1381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成武与执行景子乾为财产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武,景子(自)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李成武,男,生于1966年8月28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景子(自)乾:男,生于1970年10月5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李成武申请执行景子乾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1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