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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成武与执行景子乾为财产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武,景子(自)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李成武,男,生于1966年8月28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景子(自)乾:男,生于1970年10月5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李成武申请执行景子乾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1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