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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6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小根与河南鑫源建安有限公司、济源市隆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根,河南鑫源建安有限公司,济源市隆发劳务有限公司,赵小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6870号原告:李小根,男,195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河南鑫源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屯军居委会红绿灯向南5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张杰。被告:济源市隆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中段时代广场A座1207。被告:赵小涛,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受理原告李小根与被告河南鑫源建安有限公司、济源市隆发劳务有限公司、赵小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鑫源建安有限公司、济源市隆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根撤回对被告河南鑫源建安有限公司、济源市隆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王苗苗审判员  王 婷审判员  尼双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小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