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6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小根与河南鑫源建安有限公司、济源市隆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根,河南鑫源建安有限公司,济源市隆发劳务有限公司,赵小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6870号原告:李小根,男,195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河南鑫源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屯军居委会红绿灯向南5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张杰。被告:济源市隆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中段时代广场A座1207。被告:赵小涛,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受理原告李小根与被告河南鑫源建安有限公司、济源市隆发劳务有限公司、赵小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鑫源建安有限公司、济源市隆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根撤回对被告河南鑫源建安有限公司、济源市隆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王苗苗审判员 王 婷审判员 尼双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小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