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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广东农机开平市场有限公司与阳春市金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农机开平市场有限公司,阳春市金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阳春市鸿兴农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940号原告:广东农机开平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区325国道八姓路段10-1号。法定代表人:韩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甲斌,广东朱甲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春市金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陂面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显丽。第三人:阳春市鸿兴农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潭水镇新潭中学学校对面(S113公路至学校宿舍楼之间)。法定代表人:张志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农机开平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春市金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阳春市鸿兴农机贸易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农机开平市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农机开平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78元,减半收取939元,由原告广东农机开平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治平代理审判员  谭玉媚人民陪审员  张荫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邝小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