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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执7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克秀申请执行四川省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克秀,四川省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7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克秀,女,生于1967年,汉族,住大竹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白塔街道东大街49号。法定代表人:陈维政。本院在执行张克秀与四川省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作出(2017)川1724执739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410.36元。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410.36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文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