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暴彩云与段国强、刘亮飞、张树仁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暴彩云,段国强,刘亮飞,张树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606号申请执行人暴彩云,女,1972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段国强,男,1983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亮飞,男,196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树仁,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46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亮飞、段国强、张树仁向申请执行人暴彩云偿还借款本金96.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6340元、保全费4020元、执行费12250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本院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段国强所有的榆林市房屋一套。评估价为75.55万元,依法三次拍卖,第三次流拍价为681838.75元。申请人同意以第三次流拍价扣除银行抵押贷款后接收该房屋。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再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