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美家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和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美家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和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1874号原告:佛山市美家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绀现村委会佛陈路绀村路口之六,组织机构代码:57449686-9。法定代表人:陈书凯,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林和光,男,汉族,1949年10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佛山市美家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和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美家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佛山市美家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麦景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颖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