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唐世杰、全云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世杰,全云亮,易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50号申请执行人唐世杰,男,1989年3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全云亮,男,1984年6月28日生,汉族,住灵川县。被执行人易藓,女,1987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305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桂0305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兴华审判员 杭德冰审判员 莫达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萝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