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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唐世杰、全云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世杰,全云亮,易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50号申请执行人唐世杰,男,1989年3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全云亮,男,1984年6月28日生,汉族,住灵川县。被执行人易藓,女,1987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305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桂0305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兴华审判员  杭德冰审判员  莫达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萝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