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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2执恢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建利、山东高泰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利,山东高泰建工有限公司,宗延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2执恢395号申请执行人高建利,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被执行人山东高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周家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成希芹,总经理。被执行人宗延辉,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高泰建工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建利与被执行人宗延辉、山东高泰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民抗(2012)2民事抗诉书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0日作出(2012)东民抗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现该案尚在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1)利商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强儒审 判 员  赵 艳代理审判员  赵钟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