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3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毛国亮、李超等与邢焕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国亮,李超,邢焕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3449号原告:毛国亮,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原告:李超,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玉海,鹤壁市淇滨区金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立案,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反驳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邢焕海,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原告毛国亮、李超与被告邢焕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毛国亮、李超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邢焕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国亮、李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国亮、李超撤回对被告邢焕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32元,减半收取2166元,由原告毛国亮、李超负担。审 判 长 王振平审 判 员 郭 飞人民陪审员 杨瑞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路浩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