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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7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永明与被执行人周家述、汪术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永明,周家述,汪术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7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永明,女,195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周家述,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汪术珍,女,194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何永明与周家述、汪术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7)川1321执72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家述与汪术珍共有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的住房一套。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家述与汪术珍共有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住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达审 判 员  何苗代理审判员  邓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