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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恢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滕安英、杨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安英,杨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220号申请执行人滕安英,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守海,汉族,系申请人配偶,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杨建,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滕安英与被执行人杨建债权债务纠纷一案,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审结。该案(2015)李民督字第6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杨建银行存款人民币108077元及执行费1545元【缴费案号(2016)鲁0213执503号,交款人滕安英】,现案款人民币109622元已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并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李民督字第6号支付令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