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恢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滕安英、杨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安英,杨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220号申请执行人滕安英,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守海,汉族,系申请人配偶,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杨建,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滕安英与被执行人杨建债权债务纠纷一案,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审结。该案(2015)李民督字第6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杨建银行存款人民币108077元及执行费1545元【缴费案号(2016)鲁0213执503号,交款人滕安英】,现案款人民币109622元已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并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李民督字第6号支付令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