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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易某、谯某、郑某与张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某,谯某,郑某,张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810号申请执行人:易某,男,生于1964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谯某,男,生于1961年,住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郑某,男,生于1970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张某,男,生于1963年,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住址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陈某,女,生于1962年,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住址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易某、谯某、郑某与张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巴州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在另案评估拍卖。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