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希峰与姜春远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希峰,姜春远承包经营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188号申请执行人:李希峰,男,194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芝瑞镇广兴源村三地村民组。被执行人:姜春远承包经营户。本院在执行李希峰与姜春远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姜春远承包经营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