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8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郭孝鹏与赵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孝鹏,赵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8292号原告郭孝鹏,男,汉族,1991年1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文自进,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松,男,汉族,1984年12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孝鹏诉被告赵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孝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丹打印:相丽华校对:魏张红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