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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8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郭孝鹏与赵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孝鹏,赵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8292号原告郭孝鹏,男,汉族,1991年1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文自进,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松,男,汉族,1984年12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孝鹏诉被告赵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孝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丹打印:相丽华校对:魏张红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