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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长山与于承刚、关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山,于承刚,关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775号原告马长山,男,1968年5月11日生,汉族,个体,住东辽县。被告于承刚,男,1976年2月5日生,满族,个体,住东丰县。被告关明伟,男,1963年10月28日生,满族,职员,住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长山与被告于承刚、关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长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长山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审判员  陈亚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馨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