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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40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顶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宋科举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顶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宋科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40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顶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京呼高速路口。法定代表人:王志强,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宋科举,男,38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平地泉镇花村村委会五组74户。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顶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宋科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宋科举有宝来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蒙JH1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宋科举所有的宝来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蒙JH16**。二、在查封期间停止办理一切过户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生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镇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