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陈定达与广州祥茂皮具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定达,广州祥茂皮具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2837号申请执行人:陈定达,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平阳县,委托代理人:李吉远,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祥茂皮具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头祥元路20号-30号广州市祥茂皮具城20号500房,组织机构代码:05451621-3。法定代表人:谢忠义,董事。原告陈定达与被告广州祥茂皮具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书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12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祥茂皮具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陈定达返还入场费108720元并支付利息(以108720为本金,从2016年1月29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支付之日止)。因被执行人广州祥茂皮具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定达于2017年0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08720元,执行费1531元。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祥茂皮具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该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28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麦瑞林审判员 潘文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土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