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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4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魏晓光与李相波、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晓光,李相波,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柏乡县教育局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29号原告:魏晓光,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委托代理人李运哲,女,198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系原告之妻。被告:李相波,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南和县,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嘉华路9号。法定代表人:马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烽烨,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旭,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柏乡县教育局,住所地柏乡建设路。法定代表人杨中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立刚,河北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晓光与李相波、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柏乡县教育局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魏晓光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晓光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魏晓光负担。审判员 史素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