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卓安清、湖北金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安清,湖北金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51号申请执行人卓安清,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居民,住安陆市。被执行人湖北金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已向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将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对被执行人土地采取查封措施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自本案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依法进行查找。本院认为,本案对被执行人土地采取查封措施的时间较长,同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人民法院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