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3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青岛建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傅浩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建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傅浩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34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建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其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金秋,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浩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政玉,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战红,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建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傅浩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11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建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建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建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青岛建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镜圆审判员 安太欣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倩倩书记员 李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