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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伟与关维国、庞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关维国,庞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徐伟。被执行人关维国。被执行人庞淼。本院作出的(2016)黑0202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关维国、庞淼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徐伟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关维国、庞淼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到金融机构没有查询到存款信息。到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询到车辆信息。到产权管理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关维国有一套房产,本院已经依法采取查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关维国、庞淼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依法查找被执行人在房产部门,车辆部门,银行均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线索,申请人徐伟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黑0202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伟审判员 王晓海审判员 田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昊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