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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添丁与被执行人艾国强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添丁,艾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27号申请执行人:许添丁,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金溪县。被执行人:艾国强,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金溪县。许添丁与艾国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6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添丁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艾国强给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共计1029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444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艾国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江西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及金溪县房管局、金溪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艾国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艾国强名下无银行存款,在建材市场2栋6单元401号,但已在信用社做抵押,暂不宜处置,有一辆车牌为赣FG21**的江铃牌汽车,未实际扣押,本案执行标的102900元未能执行。3.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艾国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罚款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艾国强罚款5000元,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平代理审判员  彭伟平代理审判员  吴 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桂明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