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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房海、郭小雨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雨,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刑初72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小雨,女,1990年6月26日出生于山西省长子县,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北京融新创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襄垣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何滨,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臧梵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房海,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海成,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小雨、房海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长林、郎申出庭支持公诉,北京融新创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之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被告人郭小雨、房海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小雨伙同被告人房海于2015年1月至2月间,在位于本市朝阳区广顺大街16号院2号楼1805室的北京融新创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内,利用被告人郭小雨作为出纳的职务便利,多次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共计44568250.67元。被告人郭小雨于案发后逃往被告人房海在青岛市为其提供的住所躲避。两被告人于2015年4月30日在青岛被公安机关抓获。涉案赃款大部分已损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郭小雨、房海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予以惩处。北京融新创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之诉讼代理人张兴的代理意见为:郭小雨、房海构成职务侵占罪,此外房海还构成传授方法罪和诈骗罪。被告人郭小雨当庭对指控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郭小雨之辩护人何滨对指控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意见为:在共同犯罪中,郭小雨始终处于被遥控、被指挥、被操纵甚至被欺骗的角色,始终处于被动、次要的地位,其主观恶性不深,主动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建议法庭对郭小雨从轻处罚。郭小雨之辩护人臧梵清的辩护意见为:郭小雨主观上并无侵占的故意,其行为涉嫌挪用资金罪;郭小雨受到了房海的诱骗、教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其认罪态度端正、悔罪态度良好,建议法庭对郭小雨减轻处罚。被告人房海当庭承认为郭小雨提供了转款账户,辩称在郭小雨一开始将单位钱款从单位账户转入三个对公账户的过程中,自己没有提供任何帮助,自己在郭小雨将钱从单位账户转出来之后才给她提供的账户,自己也不知道郭小雨所在的单位及其在单位的职务,自己没有帮助郭小雨购买过账户,也没有帮助郭小雨做过假的对账单,自己联系了菲律宾的黄某,由黄提供了接收款项的账户,涉案钱款有一部分曾转入自己的账户,留下一部分后其他又转回黄某提供的账户内了,留下的部分自己用于偿还债务了。房海之辩护人李海成的辩护意见为:房海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其是在郭小雨独立完成职务侵占之后提供帮助,房海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房海协助公安机关抓捕郭小雨,系立功。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小雨和房海在网络上相识,后二人预谋利用郭小雨担任北京融新创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新创达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将该公司账户的钱款转出。房海联系了出售公司账户的人员并实际出资,由郭小雨购买了三个公司账户。为应对郭小雨被融新创达公司发现,房海联系他人伪造了融新创达公司的银行账户对账单。2015年1月21日至2月8日间,郭小雨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融新创达公司办公室等地,分多次将融新创达公司中信银行、民生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共计人民币4455.43万元转入所购买的三个公司账户内,随后又将钱款转入房海提供的其他账户内,之后钱款被转入多个其他账户内并进一步流转。后郭小雨逃往山东省青岛市,被告人房海为其提供住所进行躲藏。2015年4月30日,房海在青岛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天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郭小雨。公安机关在抓获郭小雨、房海时,起获了房海的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3部,起获了郭小雨的手机2部,现移送在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获了郭小雨放置在一健身房内的人民币20万元,现该20万元已发还融新创达公司。另,公安机关冻结了接收涉案款项的一些账户。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融新创达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郭小雨工资和社会保险材料、郭小雨岗位职责说明,证明了郭小雨在该公司任担任出纳一职。2、被告人郭小雨于2015年6月6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我和房海在信用卡提现的QQ群里认识的,互相加为好友之后他知道了我是出纳,就怂恿我将公司的钱转走占为己有,如果能把钱转走我俩就对半分,而且到最后他会把该属于我的钱打到我指定的账户上,我就同意了。我之所以会分他一半钱,是因为他可以做很多我做不了的事情,而且他可以提供公户,然后他再将钱转移到别人账户上,最终再回到我手里,而且不会被发现这是公司的钱。我给房海转钱就是想侵占,就是贪财,先后一共转了4470万。房海知道我的职务,我和他说过我是融新创达公司的出纳,而且他知道我掌握着公司的现金、可以动用公司的网银。2015年1月初,我用手机对公司中信银行2014年年底的对账单拍照,然后通过QQ号传给房海,对账单上写着融新创达公司的名字。我给房海发公司账户信息的截图就是为了向他证明公司账户上有钱,而且我可以操作,当时公司账户上肯定多于两千万。2015年1月30日左右,房海给我发过一个中信银行对账单,是房海仿着融新创达公司中信银行对账单做的一个假的对账单,是为了防止事情败露公司查账,让我拿来骗公司的,他用QQ发给我的,但是后来没有用到。房海先是联系好北京卖公司账户的人,然后通过ATM给我的中行卡存了4万块钱,其中2万买了誉东竹公司的全部手续,2万归我个人。2015年1月21日,我用自己手里掌握的两个网银U盾将公司的200万转到了誉东竹公司的账户上,然后我又用网银将誉东竹公司账户上的200万转到了房海提供的一个叫刘某1的个人账户上。因为我操作誉东竹账户的时候有些紧张,这个账户的网银被锁定,于是房海又联系了买公司的事情,给我不到3万块钱,我又去买来了梦浩渲公司和依华庭东公司。在1月底到2月8日之间,我又先后三次用同样的方式将公司的4200万转到了以上两个公司的账户,然后又将这两个公司账户上的钱转到了房海提供的5个个人账户。誉东竹、梦浩渲、依华庭东公司账户的网银由我掌握,刘某1等五人账户是房海提供的,肯定也是房海在操作。关于钱转到个人账户上后再怎么办,房海说不用我管。2015年1月底,我俩在谋划怎样转钱的过程中他就安排我去青岛了,等钱一转完我就去青岛避风头不再露面了。1月8日我最后一次转完钱后,1月9日就途经济南短暂停留后到了青岛。我到了青岛,房海帮我租好了房子,我安顿下后他就不让我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也不让我和家人联系。因为那边生活很方便,我不需要出小区,他就过一段时间和我说一些外面的情况。2015年3月十几号,房海对我说我已经被公安机关盯上了,在青岛已经不安全了,他可以帮我办出境手续,房海跟我要了80万,我就同意了。这4470万在什么地方我不知道,房海说在一个安全的地方。我一共拿了房海60万,第一次房海给我掌握的徐某的账户打了20万,第二次房海给我的中行卡打了20万,第三次是房海在我准备去青岛时打到我中行卡上20万。3、被告人房海于2015年4月30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1998年12月我因受贿被青岛市市南区刑警队开除公职,之后一直无所事事,而且还有吸毒、赌博的不良嗜好,继而借了很多高利贷,月息高达12%,我就老是压力很大。2015年1月在QQ信用卡提升额度群中认识了郭小雨,她表示在北京压力很大,说有一笔大钱想通过我转出,并表明额度能达到一个亿之多,我觉得她是在吹牛,我也明显感觉这些钱肯定会有问题,但为了共同谋利也就不管那么许多了。郭小雨答应我事成会有15%的好处费。1月21日她就真从一公户中转出了200万元,这笔及以后的接款账户都是我联系菲律宾黄某提供的,转款过程中黄某会自留5%费用,我所得的是10%。从1月21日到2月8日郭小雨共从所在公司转出4000多万元,2月9日郭小雨外逃出京,我安排她跑到了青岛,我给她安排的住地,因为我也不想让公安抓到,所以我把联系郭小雨的手机卡什么的都扔掉了。郭小雨在转款之前就让我给她投入过前期费用大概六七万元操作这个事情,我把钱转到她名下的银行卡当中,转款过程中黄某还给她汇过60万左右。这4000多万元,曾经有4000万左右转到我个人的工行、招行卡当中,我又按照郭小雨、黄某的要求转出,再继而由黄某指定的账户转给了郭小雨,所以郭小雨一张叫什么萍的卡内现在应有接近4000万元。这中间还有我私自截留的600余万元,还了欠亲朋好友的钱。郭小雨在青岛期间,为逃避打击我让郭小雨用虚拟电话打给家人。被告人房海于2015年5月13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2015年1月中旬,在一个QQ群里郭小雨主动加我为好友,她对我说:“我就开门见山的和你说吧,我有一个亿想通过你转出去,转到别人的卡上,大约有一个亿。”我觉得她在吹牛就没有理她。过了一两天她对我说帮她转大约几千万,她是北京的。我俩沟通的时候她说想换环境生活,我没有问过她这些钱是哪儿来的。郭小雨让我帮她把钱转出来,我说我认识一个在菲律宾叫黄某的人,可以帮忙给她转账,佣金是15%-20%,她同意了。2015年1月20日左右,郭小雨对我说她有事要用一些现金,我就给她个人账户通过ATM存了5万块钱现金。大概过了两三天,郭小雨给我打电话说她要转钱,我就联系黄某,黄某告诉我一个个人账号,我就把这个账号告诉了郭小雨,她往这个账号打了200万,然后黄某就把这个钱打到郭小雨提供的一个叫徐某的建设银行账号上,打了20多万以后,郭小雨说这个账号出问题了,黄某就把这170万转到了我的招行账户上。1月底到2月9日期间,郭小雨主动联系我继续转钱,我还是联系黄某,黄某提供个人账户,我再告诉郭小雨,郭小雨往黄某提供的账户上陆续转了4000多万,我和黄某扣除佣金后把剩余的钱连同第一次放在我账户上的170万全部转到了郭小雨提供的叫什么萍的账户上,郭小雨告诉我这个账户是她买的。2015年2月初,郭小雨说用钱,黄某往她的个人账户上转过两次、单笔20万左右的钱款。我总共获利400万左右,全都还账了。我没有怀疑过钱的合法性。被告人房海于2016年4月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供述证明:郭小雨和我在QQ群里认识,她说要从她公司转钱出来,我就帮她联系了卖公司账户的,她去买的,我转给她四万八,让她买公司账户。后来她说怕公司查账,我就帮她联系了做假对账单的,给她做了假的中信银行对账单。我的佣金是20%,剩下的给她转过去,她要求转成美元,我就帮她联系。钱通过黄某转给了郭小雨提供的账户。郭小雨说可以给她父母,想提几百万放在太原或者长治她姥姥家。4、证人孙某1证言证明:我是融新创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小雨于2013年8月入职,一直担任公司出纳。2015年2月9日14时许,我公司财务人员刘泽婧前往中信银行财富中心支行办理对外付款业务时,发现公司账户金额异常减少2880余万元。经核对,发现自2015年1月21日至2月8日,公司账户通过网银转账400多笔,共计2880万元。发生该情况后,公司核查了其他账户,发现公司民生银行湘潭支行账户也发生了同样情况,该账户于2015年2月8日资金减少1900余万元。经查,我公司两个账户的异常转款,分别汇入北京梦浩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招行账户×××)和北京依华庭东广告有限公司(招行账户×××)。以上异常转款情况我不知情,公司财务总监罗毅也不知情,平时公司比较急的转款都是通过网银转款,网银转款都是公司的财务副经理罗某和出纳郭小雨操作,两个人分别持有Ukey和密码。2015年2月7日17时许,我公司因为着急支付工程进度款,让罗某把自身的Ukey和密码给了郭小雨,由郭小雨一人操作,后因各种原因这笔款没有支出。公司员工最后见到郭小雨的时间是2015年2月7日。2月9日罗某给郭小雨打电话,她电话关机了。当天下午我得到罗毅汇报的上述情况后,怀疑郭小雨职务侵占公司的资金,所以到经侦大队报案。我公司与梦浩渲文化公司及依华庭东广告公司没有业务往来。郭小雨来公司后就负责出纳工作,具体负责付款、跑银行、对账单这些。公司中信银行账户有两个U盾,一个是罗某保管,一个是郭小雨保管,民生银行账户有两个U盾,一个是罗某保管,另外一个是郭小雨保管。5、证人罗某证言证明:我是融新创达公司的财务副经理。郭小雨是公司财务部出纳,负责公司现金的支付、银行业务类。2015年1月21日至2月8日郭小雨侵占公司钱款4456万元。她利用自己的职责便利,盗用公司的网银U盾转账,侵吞了公司钱款。公司账户的网银转账需要两个U盾,一个是操作员U盾,是提交转账申请用的,由郭小雨保管;一个是复核的U盾,是用来同意操作员转账申请用的,由我来保管。郭小雨有少数几次是在工作时间转账的,多数是在周末和非工作时间在公司用办公电脑转账的,每次都是小额、超多笔的转账方式。原来公司支付工程款,都是我俩一起各自操作U盾来转账,我的复核U盾一直所在我办公桌的抽屉里,我也不知道她是怎么拿到我的复核U盾转账的。后来我回想起来,郭小雨中午经常说自己很疲惫不想吃饭,也许是她利用这个机会做了一些手脚。2015年2月9日案发当天,郭小雨没有来上班,这一天我们公司必须付一笔2000万的工程款,公司会计刘泽婧去银行支付工程款,发现公司账户上就剩100多万了,我和财务部其他人一直给郭小雨打电话却怎么也打不通。我们接着在银行打对账单,发现公司中信银行的账户被无故转走2560万。我们又和民生银行联系,发现公司账户上被无故转走1895万。对完账后,我回到公司打开抽屉发现我掌握的民生银行U盾被换成了假的U盾,真的也找不到了。2月7日的时候我有事不在公司,经财务部经理罗毅同意我将中信银行的复核U盾交给郭小雨支付工程款。我从来没有把我抽屉锁的钥匙给过郭小雨,我的抽屉也没有被撬动的痕迹。2月9日我到办公室发现抽屉没关严,我看了一下抽屉里的U盾都在,便把抽屉又锁上了。6、涉案账户交易清单,证明2015年1月至2月间,融新创达公司中信银行、民生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共计人民币4455.43万元分多次被转入北京誉东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梦浩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依华庭东广告有限公司账户,后从上述三公司账户转入詹某、孙某3、朱某、柯某、潘某、刘某1账户内,之后被转入郭惜雅、黄荷仙、黎慧灵等多个账户内并再次向其他账户流转,其中有部分款项转入房海的账户内。7、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我是帮人注册公司的,就是跑跑腿。在郭小雨联系我之前,有一个客户让我帮忙注册一个公司,费用也没交给我。我注册完以后那个客户也没有联系我,我也联系不上对方。但注册公司的费用是我出的,我就想把这个公司转让了,好挽回我的损失。我就在网上发了一个转让公司的信息,并留下了我的联系方式。郭小雨就是这么联系上我的。郭小雨在我这里一共买了三个公司,具体是哪三个我忘记了。购买三个公司就是郭小雨跟我联系,没有其他人跟我联系过。郭小雨拿购买公司的手续时我见过她一次,也就见过这么一次。每个公司的价格是8000元。公司手续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和机构信用代码证,还有一套五枚印章。我印象中郭小雨给了一部分现金,还转了一部分账,我附近有一个建设银行,她取了钱给我。我收钱的是工商银行的账户,开户行是安华桥西支行。我记得郭小雨到我那里去拿公司手续时打过电话,但是给谁打的、什么事我就记不清了。8、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我跟郭小雨是男女朋友关系,我跟她也快结婚了。2015年1月中旬到2月中旬这段时间,郭小雨心情一直不很好,怎么问她她也不会说什么,而且她在那段时间的夜里凌晨两点到三点左右接过两次电话,听声音都是男的,而且都是背着我出去打的,我怎么问她她也不说,为此还吵架。听郭小雨公司的人说她把公司账户里的4700万元挪走了,现在下落不明。郭小雨最后一次联系我是2月10日下午5点半,她给我发了封邮件。9、证人郭某(郭小雨之父)证言证明:2015年1月31日或者是2月1日,郭小雨上午回到家里吃饭,有也没有什么异常情况,到了晚上9点左右她说得回北京了,想留她多住几天,她说已经订好飞机票了,所以就走了,到北京还给她妈妈发了个信息,说已经到北京了。2月9日郭小雨的对象李某2给我打电话说郭小雨失踪了,让我来北京报案,我来了以后见到了他们公司的人,说郭小雨拿走了公司的钱。我现在通过亲戚朋友都在找她,就是找不到。10、证人孙某2证言证明:我和房海是十多年的朋友。2015年初房海让我帮他租一个房子,说给一个女的住,正好我表弟有一套房子要出租,房海当时说不能提供身份证,直接给房租就行,我表弟也同意了,是我接的这个女的送到出租房的。当时房海让我去接这个女子的时候,他跟我说这个女子的老公是一个当官的,已经跑国外去了,这个女的也要去国外,但是现在已经走不了了,要在青岛住一段时间,让我帮着租房。这的女的住下以后,房海又让我通过青岛市公安局的朋友帮着查一下这个女的是不是在逃人员,后来我给查了一下,这个女的是在逃被通缉的人员,我就跟房海说了。我还劝他不能挣的钱不要挣,别瞎弄这些事,房海就不让我管了。这个女的好像姓郭,具体叫什么名字我忘记了。我安顿好那个女子后还见过她一次,因为有人要去抄水表或者电表,她就是不开门,后来我表弟给我打电话,我又跟房海说的,他说同那个女的说好了,我就过去了一趟,就见了这一次。这次帮房海租房他没有给我好处。房海这次跟我见面给人的印象就像是暴发户一样,花钱大手大脚的。我问过他钱是从哪里来的,他说是帮人洗钱什么的,我还劝他不能挣的钱不要挣。11、证人崔某1证言证明:2012年底我和房海结婚。房海搞工程、房地产配件。我不知道房海的收入情况,也没有见过他的一分钱。房海不负担家庭开销,他不太回家,我一直住娘家。我最后一次见到他是在四月二十几号。房海也住在我的娘家,后来听说他在外面包了个宾馆住。他在家住的时候很少,也经常夜里说走就走。房海把结婚的房子抵押出去了,而且还抵押了我的一辆车,透支了我的信用卡9万左右。房海曾说有便宜房子卖,我朋友便托他购买,给了房海176万,结果并没有便宜房子这回事,在家里人的压力下经过一年多的时间房海才把这钱退回。还有就是房海借了很多高利贷,高利贷天天给我打电话。12、证人崔某2证言证明:我是房海的岳父,他和我女儿是2012年结婚的。我女儿住我家里,房海一个月也不回来一次,总说在外面忙工程。他说他有一个公司,自己还搞了一个工程,整天在外面忙,这些都是他告诉我们的。房海没有给过家里钱,他出事后来要账的不少。我办理过一张招商银行的银行卡,房海问我有没有空卡,我就把卡给他了,他被抓以后我就把卡注销了。这张卡我没有使用过,当时办卡时我存了100元,销卡时退了我83.82元,好像没有交易记录。房海用我和我爱人的名字买过两辆车,一辆是×××,一辆是×××,都是房海买的。这两辆车房海开走去抵账了,×××已经过户了,没过户的那辆在哪里也不知道,我们已经去派出所就这辆车报案了。13、招商银行利息清单,证明崔某2招商银行卡2015年5月6日本息合计83.82元。14、证人房某证言证明:房海是我儿子,他给我的农业银行卡打过钱。2014年春节前,房海对我说他公司老板的资金出现问题,让我帮着他借钱。我就跟亲戚朋友给他借了90多万元。后来他就陆陆续续的还给我钱,我再把这些钱还给亲戚朋友。之前都是零碎还的,几万元几万元的,在春节前他给我打了70多万元,多打了20多万元,我又把这20万退给他了。15、证人梁某证言证明:我和房海的岳父崔某2是同事。2014年房海说那儿有便宜的房子,市价14000元,他9000元就能买到,但是要付全款。我要买两套,一共给了他176万元。给完钱之后我跟他要相关证件,他一直不给我,我就找他要钱,他老不给我。后来没办法我就一直找他逼他给我钱,最后他没办法了在2015年2月底把钱连本带息给我了。我和房海签了房屋买卖合同,房海给我打了收条。房海连本带息一共给了我205万元。他是在2015年2月24日给我转了一部分,2月11日给我转了一部分,加起来一共是205万。16、梁某银行交易记录及同房海签订的购房合同、房海出具的收条,证明了房海与梁某签订合同、收款及还款的情况。17、证人高某证言证明:我通过我女友王媚认识了房海。他总是跟我借钱,借的少他短时间就能还上,所以一直有联系。房海给我的建设银行尾号7370的账户、工行尾号5812的账户、我女友王媚的母亲于莎的交行账户转过钱,一共给我转多少钱我没有算过。他总是跟我借钱,一般借几万、十几万很快就还上,最后跟我借了一笔240万,还了120万,还有120万没有还。他还我的120万时,卖了两辆车还了100万,还给我转了一个20万,一共是120万,时间是2015年4月底5月初的样子。我给房海打款有记录,我可以复印提供给公安机关。18、转账汇款的记录,证明了高某向房海转账汇款的情况。19、证人杨某证言证明:房海给我的工行、建行、中行的账户都打过钱。在2014年8月份房海跟我借了20多万元,当时他说做工程用钱,我把房子抵押了20多万把钱借给了他。他给我的账户转的钱是还我的钱,现在还有钱没还给我。他一共给我转了多少我记不清了,大概有二十五六万,转的最多的是在2015年1月至2月之间。房海是在我一再追他要钱的情况下他才把钱还给我。20、证人蓝某证言证明:房海给我爱人李嘉珍转过一笔47万元,是在2015年2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是在春节之前。这笔钱是我跟房海借的,我急用钱所以找到房海跟他借钱,他一次性打到我爱人李嘉珍的工商银行尾号3588的账户内。这笔钱我已经还了,不是直接给房海转的账,我把钱转给了一个叫孙某2的朋友,孙某2给房海转的账。孙某2那里有转账记录。21、证人刘某2证言证明:房海是我老公在警校时的同学。房海给我的银行账户转过钱,具体转钱的时间我忘记了,一共转了105万元。2014年六七月份房海说能以便宜价钱买房,我们先后一共给了他购房钱100多万,后来我感觉事情不对,找房海他也不怎么接电话了,我就到房海父母家要钱,一直逼着房海还钱,最后房海没办法了他把钱还给了我。我给房海转账时有转账凭证,也有收条,当时是以我丈夫丁健的名字给他转的钱。22、刘某2提交的转款记录和房海书写的收据,证明了刘某2向房海转款的情况。23、搜查笔录、起赃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15年4月30日,公安机关对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单县路52号如家酒店1338房间房海的暂住地进行搜查,起获华硕牌X501U笔记本电脑1台(白色外观)、VIVIO牌X710L手机1部(白色外观)、三星SH-1739手机1部(黑色外观)、三星GT-E1202手机1部(黑色外观)。2015年4月30日,公安机关对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普集路17号院19号楼1单元1803号郭小雨的住处进行搜查,在卧室内起获现金人民币6400元、三星GALAXYTAPQ手机1部(黑色外观)、明月E168手机1部(无手机卡,蓝色外观)、徐某二代身份证1张、吴某二代身份证1张。上述物品被扣押。24、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了对从房海处起获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进行数据恢复提取的情况。25、房×××961的语音聊天记录,证明了房海联系制作中信银行对账单以及为郭小雨制作户籍证明的情况。房海QQ号×××的语音聊天记录,证明房海谈到身份暴露问题,称如果资金转出没有做成,也就无所谓对身份有什么威胁,如果说有威胁,也就是资金已经操作出来了。房海QQ号×××的语音聊天记录,证明郭小雨向房海介绍事情办理中遇到的问题及进展情况。从房海手机中提取的音频材料,证明了郭小雨到青岛后,房海帮助郭小雨联系其父母、商议怎么转移警方侦查视线以及如何逃往国外。从房海手机中提取的QQ聊天记录、照片以及从郭小雨电脑中提取的照片,证明案发前房海的QQ聊天记录中提及林静仔,在房海、郭小雨的电脑中均提取到林静仔的身份证照片。照片,证明房海手机相册中2015年1月28日保存了融新创达公司2015年1月份中信银行账户的对账单。从房海手机中提取的QQ聊天记录、房海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交易记录,证明案发前房海在QQ聊天中提及李艺华,2015年1月至2月间,房海账户多次向李艺华账户转款。从房海手机中恢复的伪造的融新创达公司中信银行对账单及融新创达公司对此所做的说明,证明该对账单余额与账户实际余额不符。26、照片,证明抓获郭小雨时从其住地青岛市市北区普集路17号院19号楼1单元1803房间起获了字条一张,上写有“出事后联系以下律师”、“从轻辩护”、“事件紧急、管理漏洞、受他人引诱”等字样。27、照片,证明抓获房海时从其住地青岛市市南区单县路52号如家酒店1338房间起获了字条数张,上写有“老黄现在通话不方便,让我转告,警方现在注意力集中在青,黄已用你支付宝购买了机票,并且把机票联系方式选在备用的那个号码上,是你男朋友的电话”、“广发卡后面可能用得到,解绑,过几天自己绑定个外地手机,无论这张卡用与不用,跟他完全没关系了。如果手机网银还挂着原来的卡,卡用了还可能有新麻烦”、“现在唯一可以绝对信任的是和我一起做事的姓李的,也就是传递录音的这个人”、“你告诉他,那张手机卡的确是当时办事情最关键的线索,也是通过这个号码有了侦察方向,这张卡警察不会放弃关注”等等。28、融新创达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2月10日上午9时许,公司职员贾浩接到郭小雨朋友陈亚鹏的电话,内容为:2月8日下午6点左右,郭小雨用办公室座机给其打电话,嘱咐他一定记住“梅市口路××健身房女更衣室138号柜,密码816”。当天,郭小雨的父母在岳各庄派出所民警的见证下,从北京市梅市口路××健身房女更衣室138号柜中取出两捆现金共计20万元,后交由岳各庄派出所保管。4月8日派出所通知融新创达公司去领取上述现金,当天公司员工到达派出所,民警首先与郭小雨父母通电话,郭小雨父亲同意该20万元现金由融新创达公司领取。公司员工按照派出所要求出具相关书面材料,从派出所领回上述20万元现金并存入公司账户。29、郭小雨银行账户交易清单,证明了其账户交易情况。30、融新创达公司装潢设计支付审批单及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审批单系案发后在郭小雨办公工位的档案盒中发现,审批单中的所有签字均系伪造。当庭郭小雨承认当时怕月底对账就做该审批单,但是没有实际用上。31、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4月30日,公安机关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单县路52号如家酒店将房海抓获,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普集路17号院将郭小雨抓获。32、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在房海的配合下,公安机关到郭小雨的暂住地将其抓获。33、被告人郭小雨、房海身份证明,证明了二被告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举证、质证,分析如下:1、关于郭小雨主观上是挪用还是侵占。郭小雨在将公司钱款转出前,与房海并未谋面,在没有任何措施能保证转出款项能转回公司账户的情况下,仍然将公司的巨额钱款转入房海提供的账户内。款项转出后郭小雨也没有同房海商议过还款事宜,出逃青岛后二人还共同谋划将款项转入离岸账户及郭小雨出逃境外事宜。综上,能够认定郭小雨不仅仅是挪用单位资金,其主观上具有侵占的意图。2、关于房海事前是否知道郭小雨的单位、在郭小雨将单位钱款转入三个对公账户的过程中房海是否提供过帮助。从房海的电脑和手机中提取的材料可以证明,房海联系伪造了郭小雨所在单位的银行对账单,并将该对账单发送给郭小雨,该对账单上明确写明了郭小雨单位的名字。房海QQ号×××的语音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在郭小雨转账前房海就与其进行了谋划。房海在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供述明确承认自己联系了出售公司账户的人,自己给郭小雨汇款由郭小雨亲自去购买了公司账户,为了应对郭小雨单位查账,自己又联系做了假的银行对账单,该供述和郭小雨的供述相互印证。综上,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房海事前知道郭小雨的工作情况,其出资并联系销售公司账户的人,由郭小雨亲自购买了三个公司账户用于接收转出钱款,二人一起谋划了将郭小雨单位钱款转出事宜。3、其他证据,本院对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小雨、房海共同谋划,利用郭小雨的职务便利,将郭小雨所在单位的钱款转出据为己有,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小雨、房海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融新创达公司诉讼代理人张兴关于郭小雨、房海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房海还构成传授方法罪和诈骗罪的意见,缺少事实或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郭小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房海当庭辩称在郭小雨一开始将钱款从单位账户转入三个对公账户的过程中,自己没有提供任何帮助,自己在郭小雨将钱从单位账户转出来之后才给她提供的账户,自己不知道郭小雨所在的单位及其在单位的职务,没有帮助郭小雨购买过账户,也没有帮助郭小雨做过假的对账单,对房海当庭的上述辩解,前述已有分析,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房海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有一定的认罪表现,当庭对为郭小雨提供接收款项账户的事实亦予以承认,其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郭小雨,系立功,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何滨辩称郭小雨主动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建议法庭对郭小雨从轻处罚,上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称在共同犯罪中,郭小雨始终处于被遥控、被指挥、被操纵甚至被欺骗的角色,始终处于被动、次要的地位,其主观恶性不深,经查,郭小雨与房海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共同实施完成了犯罪行为,现在证据可以证明郭小雨并非被迫、被动实施犯罪行为,其作为单位出纳将单位巨额钱款转出,并非起次要作用,主观恶性也并非不深,因此对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臧梵清辩称郭小雨认罪态度端正、悔罪态度良好,该项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郭小雨没有侵占故意、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前述已有分析,不再赘述,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李海成关于房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房海是在郭小雨独立完成职务侵占之后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意见,前述已有分析,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依法应予退赔被害单位,其中20万元已经发还给了被害单位。在案之笔记本电脑、手机,系郭小雨、房海个人物品,本院依法予以处理。在案冻结的账户,部分账户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和涉案款项有关,退回公诉机关处理,其余账户中的款项,依法发还被害单位。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对郭小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房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小雨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28年4月29日止)。二、被告人房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27年10月29日止)。三、责令被告人郭小雨、房海退赔人民币四千四百三十五万四千三百元,发还北京融新创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含在案之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五部的变价款及在案部分账户中的款项)。四、在案被冻结账户,部分账户退回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处理,其余账户中的存款用于发还北京融新创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清单附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清岱人民陪审员  周学芳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