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西昌市晋宇农药经营部与卢凯、卢锡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昌市晋宇农药经营部,卢凯,卢锡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1099号原告西昌市晋宇农药经营部。经营者范盛良,男,51岁,汉族,西昌市人,住西昌市城南路。委托代理人王作建,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卢凯,男,汉族,41岁,西昌市人,村民,住西昌市安宁镇。被告卢锡明,男,汉族,62岁,西昌市人,村民,住西昌市安宁镇。原告西昌市晋宇农药经营部诉被告卢凯、卢锡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西昌市晋宇农药经营部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昌市晋宇农药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后收取25.00元,由原告西昌市晋宇农药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卢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