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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新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于红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于红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16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河南天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男,汉族,1983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红春,女,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向阳路曙光写字楼东四厅临街一层。负责人:吕首伟,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新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红春及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新乡县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6)豫0711民初2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6)豫0711民初26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新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田泽华审判员  刘艳利审判员  高凤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章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