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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执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震、牛玉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震,牛玉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1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震,男,1996年1月13日生,汉族,学生,现住邹平县。被执行人牛玉贵,男,1965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邹平县。申请执行人刘震与被执行人牛玉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邹平县人民法院(2005)邹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牛玉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费、假肢维护、增高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89609.7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85元,财产保全费3257元,其他诉讼费10950元,共计24693元,由被告牛玉贵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未履行义务亦均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尚有未给付的应付款项本金39526.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5)邹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兴光审判员  张建民审判员  宋守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 毅备注:若有法院查封财产,请于到期前七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