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恢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鲜俊辉申请执行赵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鲜俊辉,赵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恢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鲜俊辉,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赵春梅,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三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鲜俊辉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金额28.80万元及利息和垫付的诉讼费2900元,经网络查控执行到位金额4300元(扣划3笔共4350元,扣被执行人执行费50元)。因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登记在赵春梅名下的川BY83**号朗逸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并在评估拍卖中,对其位于三台县北坝镇科鑫路红花园1幢2单元6楼3号房屋进行了查封。本院已将赵春梅列入��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722执1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身份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随时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致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