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5行审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镇安县国土资源局与镇安县庆龙铝合金加工有限公司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镇安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5行审30号申请执行人镇安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1607160-4。住所地:镇安县永安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相林,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建民,系该局职工。被执行对象镇安县庆龙铝合金加工有限公司,地址镇安县永乐街道办青槐社区三组。法定代表人张元霞,女,汉族,1981年12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申请执行人镇安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镇国土资监字(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镇安县兴源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镇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2日以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撤诉理由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二)项、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镇安县国土资源局镇国土资监字(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相林审判员 韩玉玲审判员 曹东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