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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23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丰都县包鸾镇亭子垭村5组与潘用富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都县包鸾镇亭子垭村5组,潘用富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2384号之一原告:丰都县包鸾镇亭子垭村5组,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包鸾镇亭子垭村*组。负责人:景胜明,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重庆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用富,男,1955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定勇,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丰都县包鸾镇亭子垭村5组与被告潘用富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被告潘用富于2017年4月14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渝0102民初2384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潘用富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被告潘用富对该裁定不服,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6月5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3民辖终132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7年6月23日,原告丰都县包鸾镇亭子垭村5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都县包鸾镇亭子垭村5组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都县包鸾镇亭子垭村5组撤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原告丰都县包鸾镇亭子垭村5组负担。审判员  杨长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诗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