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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韩淑玲与台纪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淑玲,台纪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50号原告:韩淑玲,女,195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告:台纪亮,男,196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韩淑玲与被告台纪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淑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 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