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辖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孙武掌、禹晓晴等与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武掌,禹晓晴,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辖29号原告:孙武掌,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禹晓晴(系孙武掌之妻),女,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原告孙武掌、禹晓晴与被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孙武掌、禹晓晴诉称,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二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二原告的信用状况设置入黑名单,导致二原告无法通过金融信用贷款购买住房,无法办理单位信用公务卡,给二原告的工作、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和不可估量的损失。二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推诿。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停止对二原告的侵权、消除影响、恢复信誉并赔偿道歉;被告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禹晓晴系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干警,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不便审理,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原告禹晓晴系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干警,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故本案符合指定管辖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孙卫国审判员 王巧莉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