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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5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毛小梅与被执行人马治元离婚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小梅,马治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5执552号申请执行人:毛小梅,女,回族,文盲,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马治元,男,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执行的毛小梅依据(2017)宁0425民初33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马治元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毛小梅于2017年5月8日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425民初334号民事调解书第五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刘天军审判员  赵憧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亚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