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4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麦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孔琼琼等与刘丽柱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麦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孔琼琼,张珂,刘丽柱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4230号原告:上海麦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97250869T)。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号*层*****室。法定代表人:向丽萍,该公司出纳。原告:孔琼琼,女,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海县。原告:张珂,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刘丽柱,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原告上海麦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珂、孔琼琼与被告刘丽柱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上海麦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珂、孔琼琼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麦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珂、孔琼琼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葛静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红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