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104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XX、陶新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陶新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04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XX,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经常居住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陶新孙,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XX与陶新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02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陶新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7833.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