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磊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3刑初193号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磊,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址四川省渠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公刑诉〔2017〕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磊犯强奸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1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志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陈磊经事先虚构鑫天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面试短信,将被害人陈某1诱骗至莆田市荔城区天妃路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附近。同日17时许,陈磊驾驶闽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与陈某1见面后,将其运载至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九峰村一块位于山脚的田地,后采用暴力手段将陈某1按倒在田地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继而又驾车将陈某1运载至莆田市涵江区前东坡村工业街附近寻找旅馆入住。同日19时许,陈磊在该一家私人旅馆入住304房间,后在该房间内又采取胁迫手段强行与陈某1发生性关系,并于同日21时许驾车运载陈某1离开旅馆。途中,陈某1趁陈磊停车购物之际,跑进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店内并用手机报警求救,后得以逃脱。案发后,被告人陈磊于2016年8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磊违背被害人陈某1意志,先后两次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磊辩称,其没有带被害人陈某1到山脚的田地;其在旅馆内虽有与陈某1发生性关系,但其并没有强迫陈某1与其发生性关系。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1日晚,被告人陈磊在“58同城”网络平台上获取到被害人陈某1发布的求职信息后,虚构“鑫天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面试短信,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诱骗陈某1于次日下午到莆田市荔城区天妃路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附近参加面试。次日16时许,陈某1到达天妃路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附近,陈磊通过电话联系陈某1将其骗至天妃路“城南加油站”附近;当日17时许,陈磊驾驶车牌号闽B×××××普通二轮摩托车到达“城南加油站”附近与陈某1见面,尔后以带陈某1参加面试为名,驾驶上述摩托车载陈某1至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九峰村一处位于山脚的田地,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将陈某1按倒在田地中,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随后,陈磊又驾驶上述摩托车将陈某1载至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前东坡村工业街附近欲寻找旅馆入住。当日19时许,陈磊在该一家私人旅馆入住304房间,后在该房间内再次强行与陈某1发生性关系,并于当日21时许驾驶上述摩托车载陈某1离开旅馆。途中,陈某1趁陈磊停车购物之际,跑进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店”内躲避并用手机报警求救,后得以逃脱。经鉴定,陈某1腰背部检见擦伤、左膝部检见挫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标准。案发后,被告人陈磊于2016年8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陈磊处查获并扣押车牌号闽B×××××普通二轮摩托车1辆、OPPO手机1部、及其作案当日所穿衣物1套、被害人陈某1的女式黑色背包1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报警登记、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6月1日22时48分许,被害人陈某1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一骑摩托车男子以招工面试为由从莆田骗至涵江,后在涵江一山脚农田及一旅馆内被该男子强奸两次,公安机关于同月3日对本案立案侦查的情况。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害人陈某1处提取并扣押内裤1条,从被告人陈磊处提取并扣押车牌号闽B×××××普通二轮摩托车1辆、OPPO手机(号码×)1部、女式黑色背包1个(内有被害人陈某1身份证)及其案发当日所穿衣物1套。机动车详细查询结果,证明:涉案车牌号闽B×××××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为被告人陈磊。短信照片,证明:被告人陈磊通过手机(号码×)向被害人陈某1发送“鑫天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聘面试短信的情况。手机通讯记录清单,证明:被告人陈磊于2016年5月31日19时51分许主叫被害人陈某1、于同日19时59分许向被害人陈某1发送短信、于同年6月1日15时58分许至16时54分许五次与被害人陈某1进行通话往来(其中第一次为被害人陈某1主叫、后某被告人主叫)、于同年6月2日12时许主叫被害人陈某1(时长4秒)的情况。网页截图,证明:被害人陈某1在“58同城”网上发布求职信息的情况。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至今,该公司并无陈磊此人;莆田市“鑫天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是该公司的下属单位。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情况、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并在莆田市涵江区前东坡村旅馆304房间内东侧、西侧床铺上提取到可疑毛发,以及在该房间天井南侧窗台上提取到矿泉水瓶的情况。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莆公物鉴〔2016〕504号、1072号)、提取笔录,证明:送检的矿泉水瓶中检出女性成分,经15个STR分型均未排除被害人陈某1,支持该检材为被害人陈某1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送检的被害人陈某1内裤上的可疑斑迹及其阴道提取物、案发现场西侧床单上提取的毛发经15个STR分型均未排除被告人陈磊,支持该检材为被告人陈磊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莆公物鉴(涵法临)〔2016〕350号],证明:被害人陈某1腰背部检见擦伤、左膝部检见挫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标准。指认照片,证明:被害人陈某1指认案发当日其所穿着的内衣裤、其被被告人陈磊拿走的背包、背包内的粉红色钱包、身份证件、被告人陈磊作案时所驾驶的车牌号闽B×××××普通二轮摩托车及所穿的衣物、其跑去求救的手机店、案发现场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九峰村山脚田地及附近、涵江区梧塘镇前东坡村一私人旅馆304房间、买衣服的服装店;证人翁某、谢某指认被告人陈磊案发当日开房时所穿的衣物;被告人陈磊指认案发现场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九峰村山脚田地及附近、涵江区梧塘镇前东坡村一私人旅馆304房间,以及其作案时所驾驶的车牌号闽B×××××普通二轮摩托车及所穿的衣物。痕迹照片、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陈某1报案当日所穿裤子的膝盖处仍残存泥土的痕迹;被告人陈磊的左手尾指处有一呈弧弯形状的伤痕。监控视频录像、视频截图,证明:2016年6月1日,一男子带一女子到莆田市涵江区前东坡村一私人旅馆304房间的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陈磊的基本身份情况,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到案经过说明,证明:公安机关于2016年8月16日抓获被告人陈磊的情况。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陈某1辨认出被告人陈磊;证人林某辨认出被害人陈某1;证人翁某、谢某辨认出被害人陈某1、被告人陈磊。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明:她想找份工作就在网上投了简历。2016年5月31日晚19时51分,她接到号码为×的电话,电话中一男子称其是房地产公司,在网上看到她的工作简历,邀请她参加面试,她让该男子把具体情况发短信过来。随后,她接到该号码发来的短信,短信内容大概是以58同城的名义称有一家“鑫天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邀请她参加面试,以及面试的地址、联系方式、时间。次日14时许,她从家中出发前往短信里的地址荔城区天妃路福利纸厂公交站后面天罡商务楼(计划生育服务站旁)。16时许,她到计划生育服务站并拨打×告知对方,那男子在电话中称其现在比较忙,让她在原地等。16时30分,那男子打电话叫她走到城南加油站。她走向城南加油站的途中,那男子又打进三个电话问她具体位置。17时许,她到城南加油站对面“冠超市”门口等候,有一辆黄色男式二轮摩托车停在她面前,车上坐着一名戴头盔的男子。她问那男子是不是接面试的,那男子说是。她就坐上那男子的车。途中,她与那男子有言语交谈,内容都是工作之类的。她发现那男子的车往涵江方向开,发觉不对劲,就问那男子说公司在莆田,为什么往涵江方向开。那男子解释说带她去看楼盘,看完后再带她去总监那边面试。那男子从一条小道拐进去,一直走小路。她怀疑地问说楼盘都是在山上吗,并叫那男子在路边把她放下来。那男子说其是第一次带人,不熟悉,叫她体谅。她看那男子还一直开,没有放她下来的意思,她心里开始害怕,她趁那男子车速比较慢的时候从车上跳下来,并拿出手机说要打电话给警察。那男子一下子从她手上把手机抢过去,然后强行把她拉到旁边一块田地,她挣扎爬了出来,开始喊救命。那男子又跑过去要将她拉回去。那男子力气太大,她没办法就随手在旁边捡了一块砖头放在手上。那男子生气地问她拿砖头是不是要砸其,她那时很紧张就没有讲话。那男子把她手上砖头扔了之后,将她拖到田地里按倒,用手往她脸上拍打两下,警告她说“你给我乖乖的,我做完就走”。她一直挣扎反抗并发出声音,那男子就把她嘴巴捂住,开始往她胸部和下半身乱摸,并亲她嘴,强行将她上衣撩起,将她裤子和内裤脱至膝盖处。因为在野外,喊又没人应,她害怕那男子把她弄死,都不敢动。那男子将自己的裤子和内裤脱至膝盖处,然后整个人压在她身上,将其生殖器插进她的阴道,抽动几下就掉出来。那男子强行放进去但又掉出来,那男子就硬抓着她的手去摸其生殖器,还硬按她的头,逼她为其口淫。她不愿意,那男子就将生殖器硬塞在她嘴里,她难受吐了两次,那男子就停了下来,叫她把裤子穿起来,那男子自己也把裤子穿起来。那男子就和她坐在田地上,那男子说休息一会儿,然后找个地方洗澡,带她去买套衣服。她说不要,自己只想回家,那男子说先听他的,然后送她回家。她那时害怕,那男子还把她随身带的一个女式包拿起来翻,然后把她的女式包及手机等物品拿走放在摩托车的后备箱里,并叫她坐上车,那男子往涵江方向开到一个啤酒厂对面的一家旅馆。她在半路中把背包拿出来背身上。那男子和她下车后,进去跟一个中年女子交谈并交了钱,之后由一名中年男子带那男子和她到三楼304房间。进去房间后,她就坐在床上,那男子就开始对她动手动脚,在她身上乱摸,她挣扎着不让那男子摸,但那男子还是把她抱在那里乱摸。后来那男子叫她去洗澡,她不洗,那男子说进去洗,其不会碰她。她信了那男子的话,就进了卫生间并要把门锁上,但那男子用力推门进来和她一起洗。她先洗完出来擦干身体并穿上衣服,那男子看见她把衣服穿上,就从卫生间出来,强行把她刚穿好的衣服全脱了,接着就把她按在床上,将身体压在她身上,用手在她身上乱摸,嘴巴在她身上乱亲。她害怕就一直闭着眼睛。那男子把其生殖器插入她下身并一直抽动,反复四五次后就停了下来,叫她拿纸擦。她用被子随便擦了几下就起来穿衣服,那男子也用被子擦。后那男子带她离开旅馆,载她到前面一个加油站加油,加完油后带她到一家服装店买衣服,她自己花了59元买了一件白色T恤,那男子将她换下来的衣服拿到店外面垃圾堆扔掉。后那男子载她到一农业银行,那男子在ATM机前试了自己的卡,但密码不对,那男子就把她的卡拿起来试,叫她按密码,她的卡里没有钱。那男子没取到钱就载她走,到了一个红绿灯处,她跳下车并让那男子把包还给她,那男子不肯,她只好再坐上车。那男子继续往莆田方向开,到了大马路边,她叫那男子停下来,那男子不肯,她趁车速慢的时候就从车上跳下来,那男子就停车,叫她陪其到前面夜市买衣服。她又坐上车,到了一个路口(经辨认系涵江区梧塘镇沁后村路口),那男子将摩托车停放在一家药店门口。她看该男子走进药店,就趁该男子不注意跑向附近一个治安岗亭,但是里面晚上没人,接着她就跑进旁边一家手机店求救。因为从田地里出来后,她的手机就被该男子收走,后来她在旅馆里趁该男子洗澡还没出来就从双肩包里拿回手机,但是手机没电了无法报警,所以她跑进那家手机店后,借用手机店老板的充电器充电后,才得以用自己的手机报警。她报警后很伤心,就一直在哭,手机店老板娘问她发生什么事,她就告诉老板娘说她被人强奸了,后她就在店里等警察过来。她被那男子拉到田地里按在地上时,她因为挣扎导致膝盖、背部受伤,有点痛。她反抗时咬伤了那男子的左手小拇指和嘴唇。她看那男子在旅馆登记时跟老板很熟的样子,怕呼救没用,就没有呼救,她怕被该那男子下手伤害,所以在旅馆房间里也不敢逃走。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1日晚,他和他妻子陈某2在涵江区梧塘镇×内看店,突然有一个穿白色T恤、黑色裤子的年轻女子跑进店里,躲在一个柜台角落里,脸色苍白,神情慌张。他和陈某2觉得奇怪,就过去问那女子有什么事。那女子刚开始不肯说,只说其手机没电了,想借下他们的手机打电话。他和陈某2见那女子是陌生人且很慌张,没有借手机给那女子,但他拿了一个充电器帮那女子充电。充了一会儿后,手机有电了,那女子就打电话,像是在报警,说是被人绑架后逃了出来,那女子边打电话边不停地往店外看,好像担心有人会进来找她。那女子躲在柜台角落时还一直请求他们不要让陌生男子进来。他和陈某2这时才意识到那女子可能遇到不法侵害了。陈某2就问那女子发生了什么事,那女子听了就马上哭起来。陈某2就连忙安慰那女子。那女子接着就告诉陈某2说,其当天被一个外地男子以招工面试为由从莆田用摩托车骗至涵江,然后被该男子强奸了,其是在该男子带其出来买衣服时乘机逃跑的。过了几分钟,警察就赶到现场将那女子带回去调查。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她在涵江区梧塘镇×上班。其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林某的证言基本一致。证人翁某的证言,证明:他是涵江区梧塘镇前东坡村私人旅馆的老板。2016年6月1日,他和妻子在旅馆内,当天生意很冷清,都没有客人到访。到了19时许,有一外地口音的男子骑着一辆黄色摩托车载着一女子走进旅馆。那男子穿着一身白色衣物,那女子穿着白色T恤和黑色裤子,两人进来时身上都带着土,很脏,那男子腿上有土,那女子的背上及臀部等处都有土。那男子拉着女子的手,一进来旅馆就说家里停水,要一间房间用于洗澡,那女子背着一个黑色背包在旁边一直低着头,头发有点乱,没有说话,扭扭捏捏地看上去有些害怕,他以为是小两口吵架,就没在意。他与该男子谈好房间费用为20元,那男子支付20元给他妻子,他就带着这两人到三楼304房间,后他就下楼了。21时许,他看到这一男一女下楼离开旅馆,那男子背着之前那女子背的那个黑色背包。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她是涵江区梧塘镇前东坡村私人旅馆的老板娘。其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翁某的证言基本一致。证人范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1日23时许,他女朋友陈某1向他发来QQ语音消息问他手机怎么欠费了,他说不知道手机欠费,陈某1说其包被人抢了。他问陈某1在哪里,陈某1说在涵江区梧塘镇一家手机店里。后他就从家里赶到梧塘的那家手机店,陈某1已经不在店里。他打电话问陈某1在哪里。陈某1说已经在梧塘派出所。他就到梧塘派出所,陈某1在派出所里面做笔录,他在外面等。陈某1做完笔录后就和他一起回到他家。当晚,他一直问陈某1是什么回事,陈某1只说包被抢了,当晚他和陈某1都没有睡觉。6月2日6时许,陈某1才跟他说其在网上投了简历,有一个人让其去应聘面试,后来其就在莆田坐上那个叫其应聘的外地男子的摩托车,那男子载其到涵江,后其在一山上被该外地男子第一次强奸了,后来其又被该外地男子载到一家楼下是饭店楼上是旅馆的地方强奸,其乘该外地男子不注意时才跑走。他问陈某1身上哪里有没有受伤,陈某1说其背部、腰部会痛,他看了下发现陈某1背部有处地方淤青了一块,陈某1还说膝盖也痛,他没有去看。被告人陈磊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2016年5月31日,他在浏览“58同城”网站时看到陈某1发布的简历,并在简历里找到陈某1的联系方式。他也有在“58同城”网站上发了简历,并收到“鑫天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给他的面试信息。于是,他就将该面试信息里他本人的名字改成陈某1的,然后将该信息通过手机短信转发给陈某1,短信内容为“[58同城]陈某1,鑫天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邀你来参加面试,地点:荔城区天妃路福利纸厂公交站后面天罡商务楼上17楼(计划生育服务站旁),联系方式:×,乘坐9,51,13,20,351,382,381,到福利纸厂站下车。05月31日15:00面试时间。”次日,陈某1打电话联系他说其已到了计划生育服务站旁,他让陈某1到城南加油站那边等他。后他驾驶一辆车牌号闽B×××××黄色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莆田市新度镇出发到达城南加油站。他看到一女子背着一个黑色的背包站在那边等,就过去向该女子确认。之后他载着陈某1往涵江方向驾驶,并在路上聊了一些工作的事情。他载着陈某1到了涵江区华侨中学旁一田地,他和陈某1在田地旁待了一会儿后,他就又载着陈某1到涵江区梧塘镇雪津啤酒厂门口对面的一家旅馆,他找老板开了间房并付款后,就带着陈某1到该旅馆304房间内。进去后,他就把自己上衣脱了,然后与陈某1一起进卫生间洗澡,洗完后他在床上与陈某1发生了性关系,并射精在陈某1体内。发生完性关系后,他就去卫生间洗澡,陈某1也进去洗澡。之后他就带着陈某1离开旅馆。他载着陈某1到梧塘市场一家衣服店买衣服,陈某1自己付了钱买了一件衣服。之后他载着陈某1到梧塘镇沁后村站台前面的加油站,再之后陈某1就走了,但陈某1的包还在他那。当时离开山上田地时,他将陈某1的背包放在摩托车后备箱里,到了旅馆门口时他将背包给了陈某1。公安民警于2016年8月16日在他位于莆田市新度镇的租住处找到了他于6月1日当天所拿走的陈某1的双肩包、钱包、身份证等物品。他记不清楚他左手尾指的伤痕是什么时候受伤的。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上述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陈磊提出其没有带被害人陈某1到山脚的田地,以及其在旅馆内并没有强迫陈某1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辩解。经查,第一,被害人陈某1所陈述的与被告人陈磊联系、见面的缘由、经过等细节,与陈磊的手机通讯记录清单、短信照片等证据显示的时间、次数、内容等相互印证,陈磊在侦查阶段亦供认其虚构面试之名将陈某1骗来的事实;被告人陈磊虚构面试之名将陈某1诱骗出来并载至一处偏僻的山脚田地,可见其主观上已存有不法意图。第二,根据公安机关当场提取的痕迹照片,被害人陈某1报案当日所穿裤子的膝盖处仍残存泥土的痕迹;证人翁某、谢某的证言证明陈磊与陈某1进旅馆时,陈磊腿上、陈某1背部及臀部等部位均有泥土的痕迹,且陈某1在旁边一直低着头,头发有点乱,看上去有些害怕;陈磊在侦查阶段也供认其将陈某1载着一山脚田地的事实;上述细节符合陈某1所陈述的陈磊在山脚田地将其按倒在田地的情形。第三,被害人陈某1陈述其被带至旅馆期间因害怕被伤害而不敢对外求救,但其当日一摆脱被告人陈磊的控制后,即跑进附近手机店内躲避并选择向公安机关报警;该手机店经营者即证人林某、陈某2的证言明确证明陈某1突然跑进店内并躲在店内一柜台角落里,当时出现脸色苍白,神情慌张、不停地往店外看等反常表现,陈某1在陈某2的追问下哭诉其被一男子骗至涵江强奸;林某、陈某2的证言与陈某1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也佐证了陈某1被带至旅馆期间不敢求救的原因。此外,根据在案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陈某1在摆脱被告人陈磊后其背包仍处于陈磊控制之下。第四,被害人陈某1男友即证人范某也证明陈某1向其说了当日两次被强奸以及其看见陈某1背部等处受伤的情况,该证言与陈某1的陈述、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痕迹照片等证据能够印证,可以确认被告人陈磊有对陈某1实施暴力;另外,陈某1报案时即向公安机关陈述其反抗时咬伤了被告人陈磊的左手尾指,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磊归案后确在其左手尾指发现有一呈弧弯形状的伤痕,而陈磊对该伤痕情况也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进一步印证被害人陈某1陈述的真实性。而反观被告人陈磊的供述,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阶段的多次供述反复无常、前后矛盾,内容明显不合逻辑、有悖常理,且其对矛盾之处均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综合上述各方面的证据分析,被害人陈某1于第一次在山脚田地被侵害后至第二次在旅馆被侵害的整个过程中,其第一次虽已有反抗但未能成功阻止陈磊的不法行为,加之其在当时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下,容易产生恐惧、胆怯心理而在之后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综上,在案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陈磊违背被害人陈某1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故被告人的上述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磊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磊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止);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女式黑色背包1个(包括背包内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返还被害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邱益鹏人民陪审员 陈秉仁人民陪审员 谢国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庄金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