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26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崔兴宇与赵帅、李慧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兴宇,赵帅,李慧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548号原告:崔兴宇,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林,杭锦后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帅(又名赵德权),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被告:李慧,女,27岁,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原告崔兴宇与被告赵帅、李慧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兴宇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崔兴宇撤回对被告李慧的起诉。审判员  张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