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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3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黄仕海、厉根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仕海,厉根,张海波,徐保全,雷元日,周道友,孙天明,吴中明,丁纯勇,胡家喜,周承喜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03刑初24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仕海,绰号“大老李”,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潢川县。2008年9月11日因犯赌博罪被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抓获;2016年10月27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该分局逮捕。辩护人陈中江,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厉根,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罗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信阳市平桥区,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2015年8月27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22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该分局逮捕。辩护人XXX,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海波,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于信阳市平桥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抓获;2016年11月11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该分局逮捕。辩护人翟静静,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保全,曾用名徐有新、徐友新,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于信阳市平桥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信阳市平桥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雷元日,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潢川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抓获;2016年10月27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该分局逮捕。辩护人张光兆,广东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道友,绰号“猫头鹰”,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于信阳市平桥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信阳市平桥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抓获,2016年11月22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该分局逮捕。被告人孙天明,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潢川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吴中明,绰号“老鹰”,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潢川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抓获;2016年10月27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该分局逮捕。辩护人黄国胜,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丁纯勇,男,1978年5月30日出生于信阳市平桥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信阳市平桥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抓获,2016年12月21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该分局逮捕。被告人胡家喜,男,1968年5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潢川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29日被抓获;2016年10月30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承喜,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于信阳市平桥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仕海、厉根、张海波、徐保全、雷元日、周道友、孙天明、吴中明、丁纯勇、胡家喜、周承喜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静、被告人黄仕海及其辩护人陈中江、被告人厉根及其辩护人XXX、被告人张海波及其辩护人翟静静、被告人徐保全、被告人雷元日及其辩护人张光兆、被告人周道友、被告人孙天明、被告人吴中明及其辩护人黄国胜、被告人丁纯勇、胡家喜、周承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8月份开始到9月中旬,被告人厉根、张海波伙同他人合伙在信阳市平桥区五里办事处、上天梯管理区山林里连续数十日搭建赌场,每天组织数十人以猜“干子宝”形式聚众赌博,其中,被告人周道友负责找场地、搭棚子、联系司机等工作,被告人周承喜、丁纯勇等人负责接送赌客并从赌场领取报酬。(二)2016年9月底至10月中旬,被告人黄仕海在潢川县黄寺岗镇白露河村搭建赌场,连续十多日组织数百人以猜“干子宝”形式聚众赌博,其中,被告人雷元日负责联系赌博人员、接待赌客等工作,被告人吴中明在现场维持秩序,被告人孙天明负责提取现金,被告人胡家喜负责运送赌客、望风。2016年10月12日,黄仕海组织众人在潢川县黄寺岗镇白露河村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参赌人员四十余人。(三)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徐保全在平桥区五里镇闵庙村裴湾组,召集20余人以摇骰子的形式开设赌场。2016年9月中旬,被告人徐保全在平桥区五里店连丰村的山林里,开“夜场”以“猜干子宝”的形式聚众赌博,其中,被告人周道友帮忙找场地,周承喜、丁纯勇负责中转接送赌客并领取报酬。案发后,被告人孙天明、徐保全分别于2016年12月6日、2016年12月9日到信阳市公安局平桥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投案。另查明,被告人厉根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7日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仕海、厉根、张海波、徐保全、雷元日、周道友、孙天明、吴中明、丁纯勇、胡家喜、周承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扣押清单,视频资料,身份信息、前科情况说明、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抓获经过,证人陈某1、陈某2、陈某3、张某、汪某、潘某、刘某、易某、付某、李某1、周某、杨某1、李某2、杨某2、王某、彭某、李某3、吴某、黄某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仕海、厉根、张海波、徐保全、雷元日、周道友、孙天明、吴中明、丁纯勇、胡家喜、周承喜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均应依法惩处。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徐保全、孙天明犯罪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是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雷元日、周道友、周承喜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仕海、厉根、张海波、吴中明、丁纯勇、胡家喜均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第一起犯罪事实中,厉根、张海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周道友、周承喜、丁纯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在第二起犯罪事实中,黄仕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雷元日、孙天明、吴中明、胡家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在第三起犯罪事实中,徐保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周道友、周承喜、丁纯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对于上述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上述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黄仕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厉根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厉根的辩护人提出厉根已经过了缓刑考验期限,经查,厉根的缓刑考验期限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而厉根开设赌场的时间是从2016年8月份开始的,因此,属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张海波的辩护人提出张海波属从犯,经查,张海波是赌场的合伙人之一,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因此,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黄仕海的辩护人提出黄仕海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的辩护意见;厉根的辩护人提出厉根的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张海波的辩护人提出张海波系初犯、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雷元日的辩护人提出雷元日认罪悔罪、在本案中是协助者的辩护意见;吴中明的辩护人提出吴中明系初犯的辩护意见;均与案件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仕海、厉根、张海波、徐保全、雷元日、周道友、孙天明、吴中明、丁纯勇、胡家喜、周承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仕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厉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撤销原判赌博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10000元,剩余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剩余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海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徐保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雷元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周道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孙天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吴中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丁纯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自2017年7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胡家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周承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云清审 判 员  徐永琴人民陪审员  王晓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汤 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