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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02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中路支行诉长治市长宁洗煤有限公司、李慧杰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中路支行,长治市长宁洗煤有限公司,李慧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02民初901号原告: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中路支行,住所地:长治市长兴中路688号永祥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1107512863。负责人:张红霞,职务:行长。被告:长治市长宁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郊区马厂镇台上村。法定代表人:乔旭东,职务:执行董事。被告:李慧杰,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中路支行诉被告长治市长宁洗煤有限公司、李慧杰借款纠纷一案中,按原告立案时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亦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致本案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的被告确切住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中路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729元,退还原告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中路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庆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