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02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勇与被告瑞丽市佳家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晓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丽市佳家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勇,王晓红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3102民初70号反诉原告:瑞丽市佳家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瑞丽市麓川路永福巷7号。法定代表人:汤卫国,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兰友,云南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飞,云南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张勇,男,汉族,1988年3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岗上村1区**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贤,云南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鹍,云南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晓红,女,汉族,1968年9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瑞丽市援边小区**号,现下落不明。原告张勇与被告瑞丽市佳家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晓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2016年2月1日,被告瑞丽市佳家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张勇提出反诉。2017年6月23日,反诉原告瑞丽市佳家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提出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瑞丽市佳家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9730.00元,减半收取计4865.00元,由瑞丽市佳家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朱湘林审 判 员 何 菲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肖 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