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广东与被告张玉鑫、李燕、汪月、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张玉鑫,李燕,汪月,李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1327号原告:刘广东,男,生于1973年2月15日,汉族,北京市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青桂平,四川松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林,四川松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鑫,男,生于1982年3月27日,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被告:李燕,女,生于1985年11月17日,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被告:汪月,女,生于1966年2月2日,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被告:李波,男,生于1974年2月18日,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诉被告张玉鑫、李燕、汪月、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东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广东撤诉。案件受理费4250.00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审 判 长 何晓莉审 判 员 钟 泽人民陪审员 蒋国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