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3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增贵与王义新、娄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增贵,王义新,娄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002号原告:刘增贵,男,1972年8月3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王义新,男,197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娄树玲,女,197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增贵与被告王义新、娄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原告亦不能补充材料确定被告住址,且原告亦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增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