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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民终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赵家慧与罗锋、彭元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家慧,罗锋,彭元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1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家慧,女,汉族,1958年8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锋,男,汉族,1958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元兴,男,汉族,1956年5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上诉人赵家慧因与被上诉人罗锋、彭元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6)川1381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赵家慧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家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吕元华审判员  韩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