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终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赵家慧与罗锋、彭元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家慧,罗锋,彭元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1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家慧,女,汉族,1958年8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锋,男,汉族,1958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元兴,男,汉族,1956年5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上诉人赵家慧因与被上诉人罗锋、彭元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6)川1381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赵家慧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家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吕元华审判员 韩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