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云峰、周妮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云峰,周妮妮,潘静,广州市维弘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50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潘云峰,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周妮妮,女,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潘静,女,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广州市维弘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鹤龙路自编138号1090房。法定代表人:潘云峰。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云��、周妮妮、潘静、广州市维弘皮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681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市维弘皮具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