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5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庄吓津与陈荣梅、庄顺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吓津,陈荣梅,庄顺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1762号原告:庄吓津,女,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惠龙,福建润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小卉,福建润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荣梅,女,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庄顺义,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庄吓津诉被告陈荣梅、庄顺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6月22日,原告庄吓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吓津以其欲与被告陈荣梅、庄顺义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吓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庄吓津负担。代理审判员 庄一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小玲速 录 员 潘新榕附: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