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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徐公伟、于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公伟,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907号申请执行人:徐公伟,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于伟,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徐公伟与被执行人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730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1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同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