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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蓉与被执行人杜庆平、吴晓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蓉,杜庆平,吴晓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417号申请执行人:何蓉,女,生于1975年10月8日,汉族,大专文化,巴中市姨生搪法监督大队职工,住巴中市巴州区林业局家属院2单元602号。被执行人:杜庆平,男,生于1970年9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巴中市巴州区玉堂街道办事处三包村4组。被执行人:吴晓群,女,生于1972年10月22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玉堂街道办事处三包村4组。本院在执行何蓉与杜庆平、吴晓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何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