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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东申请执行杜国栋、王秀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杜国栋,王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3执658号申请人陈东被执行人杜国栋被执行人王秀珍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东与被执行人杜国栋、王秀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杜国栋位于平昌县金宝新区1号安置点(朱家湾)有2套安置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杜国栋所有的位于平昌县金宝新区1号安置点(朱家湾)2套安置房(NO:ZC2-ZY8-4261,NO:ZC2-ZY8-4262),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