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1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林、余倩、余治洪与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余倩,余治洪,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1民初569号原告:张林,女,1971年4月18日出生,住石首市调关镇。原告:余倩,女,1991年8月24日出生,住石首市调关镇。原告:余治洪,男,1998年9月25日出生,住石首市调关镇。委托代理人:傅惟法,系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中山街。法定代表人:张巍巍,系该行行长。原告张林、余倩、余治洪与被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张林、余倩、余治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以第三人已将冒领的存款返还,原告合法权益已得到维护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余倩、余治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荣华负担。审判员 申开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