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资中县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审判庭、刘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中县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审判庭,刘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620号申请执行人:资中县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审判庭。被执行人:刘星,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资中县。为执行资中县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审判庭申请执行刘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20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06月2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院作出的(2017)川1025民初81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案件受理费1009元,以及执行费5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星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105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腾(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