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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民初3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营口青花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索坤日用玻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青花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索坤日用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3890号原告营口青花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伟,男,系该公司清欠办公室主任。被告烟台索坤日用玻璃有限公司。原告营口青花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索坤日用玻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营口青花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营口青花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营口青花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昝立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莹 关注公众号“”